权限内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办事指南
2017-11-01
一、事项名称:权限内矿产资源储量登记。
二、职权类别:其他行政权力。
三、职责:通过对符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标准的登记后核发《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证书》。
四、法律依据: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》(2009年8月27日修正);2.《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》(2004年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)。
五、应提交的前置件目录:1.矿山企业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申报登记表;2.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意见;3.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相关的图、表。
六、承诺办结时限: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。
七、形象描述:1.申请人根据前置件目录提交前置件。2.窗口工作人员清点前置件齐全后,受理并填写签批单;若前置件不齐全,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,申请人补充材料,重新申报。3.科长审核后签写意见,并上报主管副局长,若不符合要求,退回申请材料,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。申请人根据市国土部门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,进行调整后重新申报。4.科长根据审核情况提出拟批复意见。5.主管副局长签批。6.发放《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证书》。
八、收费标准及依据:无。
九、承办及监督科室:地勘储量科;0454-8602881;投诉监督科(市政务服务中心)0454-8240030。